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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KTV不能把版权费转嫁消费者


北京现代商报 【转载】 2006年07月31日 15:52 评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昨日明确,卡拉OK版权费应由经营者应支付的费用,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王自强介绍,在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经营者应该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向权利人付酬。

    文化部不能收取音乐作品版权费

  昨天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几个问题》座谈会上指出:“依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管理条例》,文化部不是著作权管理部门,无权收取音乐作品版权费用。”

  谈到文化部启动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要通过点击率来收取音乐版权费用时,王自强再次强调:“文化部是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部门,对文化作品内容进行管理,只收取系统管理和歌曲准入费用。国家版权局对版权进行管理,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进行监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现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国家版权局批准这两个机构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其他的机构不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无权收费。”王自强表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将于近期公示。”

    记者观察

    卡拉OK版权费

    究竟能垒多高?

  近来,“对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消息使国家版权局成了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部门。

  然而更多的疑问则指向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数目。

  日前,中国音像协会集体管理协会曾表示,将按照卡拉OK厅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规模来收费,“一个包房每天收十几元”。有人推算出,全国有10万多家卡拉OK厅,版权费将达上百亿元。

  版权局对此断然否决:“依照版权收费不到经营总额1%的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显然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

  版权局所说按照经营总额收费显然与中国音像协会集体管理协会的说法互相矛盾。

  拉OK版权费到底能达到多少?不知道这个疑问什么时候能解开。

下载 消费者协会投诉管理系统 1.0.1 请点击://xiazai.zol.com.cn/detail/27/263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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