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馒头胡戈新短片《鸟笼山剿匪记》6月6日刚一发布,立即引来观众如潮。据说胡戈本次投入大概在30万元左右,而网络的首轮播出就获得了6位数的收入,基本和投资打平,这样算来,胡戈终于从馒头的赚取眼球到现在赚钱了。
虽然有人认为胡戈此次恶搞可能违法了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并且可能被叫停,但不管如何,胡戈确实是通过这样的模式赚到了钱。胡戈的恶搞片究竟是继续将娱乐与网络结合的简单模式,还是开创了眼球经济新模式呢?
大众评判台
支持方
严海渊:劳动致富
我相信在胡戈设计网络短片之前,应该不是光凭拍脑袋,就知道这种方式究竟是违法还是不违法,而是可能事先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的。所以胡戈利用了自己的专长,劳动致富,值得学习。
严佳佳:应该正确引导
通过胡戈事件,我们看到网络平台将不断涌现更多平民人才,普通百姓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成就人生和事业。
如果加强对个人电影电视制作支持,大批博客人才将成为未来电影产业栋梁支柱。
所以政府更应该看到这块的发展潜力,加大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正确引导,为此项网络技术与传统产业巧妙结合的产物创造更多更大的产业发展机会。
王青松:法律没规定就可以
这种行为可行的,我们不能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竞争太激烈了,能赚到钱,而且在合法的范围内,绝对是有头脑的人,既然法律没规定,就可以。
姜淼:一种赚钱的方式
说是恶搞也好,说是炒作也罢,至少这也是一种赚钱的方式。胡戈他一不偷、二不抢,为何与他针锋相对的人如此之多呢?
沈懿波:不值得大惊小怪
我觉得胡戈这事很正常,在网上就讲究注意力经济,谁能抓住受众的眼球,谁就能赚钱,这也是个本事。那些说三道四的人也就是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
反对方
李艳:透支未来
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我看过,效果不太清晰,而且已经没有什么吸引人的精典之处了。如果太过频繁的“创作”观众会审美疲劳,那样就在透支未来了。
郝彬彬:违规了
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毫无疑问地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胡戈的律师把DV有别于影视剧类视听节目,是有意地混淆概念。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而又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虽然比较容易获得人们的同情,但一切违规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制止和接受处罚,不管其是市场行为还是娱乐目的。
沸点特稿
靠劳动赚钱无可厚非
龙伟 大众点评网副总裁
我觉得靠自己劳动赚钱肯定是无可厚非的行为,没什么可以争议,只要有人愿意为你的劳动成果出钱,况且这个短片并没有向广大网民收钱,胡戈的收入估计是因为某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购买首发权,自娱自乐的东西肯定不受法律限制。
每个人都有自己赚钱的方式,只要这种方式是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按照正确的渠道去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正常的做法。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在赚钱都在缴税,为什么公众会对胡戈的赚钱方式如此关心,就是因为他现在已经是公众新闻人物,而且这件事的炒作本身就有吸引眼球的地方。
互联网媒体跟传统媒体本身就不一样,具有颠覆性和互动性,在传统媒体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发表文章,但在BBS以及很多网站上,就可以很自由地发表见解、意见以及五花八门的观点,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都是可以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管是文字性的还是非文字性(图片、音像),其实原理都相同。只是适用的法律可能会有些不同,对于短片的管制可能会更严一些,广电总局以及宣传部都有可能会审核。只要是符合审核流程,我觉得应该是允许操作的。
从这件事本身来看,我认为可能是某些网站在帮助胡戈发布搞笑短片。短片内容是不是适合播?有没有播的权力?首先网站会把好第一道关,那这就不是网民行为而应该是网站行为。网站把短片放在网站上传播目的是为了吸引网民为了增加点击率,最先的审核责任应该由网站来承担,网站也应该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力在网上播放这些影像资料,如果这些网站认为有这样的权力,那就是合法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其实胡戈只是现在流行的一个个案而已,国内现在有很多博客网以及类似以media为主的传播网站土豆网都在上面挂了很多搞笑的东西,这些搞笑的片子与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是自由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有自己的创作权利,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但在某些地方法律法规可能限定得不是很清楚,会有一些漏洞,那当前更应该做的是促使法律尽快完善,加快立法的进度。